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转自江苏法院网)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设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冯某、周某,其中冯某出资425万元,周某出资75万元,由冯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后,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租赁商业用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及租金进行了约定。后因甲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不付,乙公司于2010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该案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甲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1年3月22日,甲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该公司两位股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15年3月,乙公司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甲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获得,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法院裁定终结公甲司强制清算程序。 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冯某、周某对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周某、冯某作为股东应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两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无法查找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因此,周某、冯某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周某、冯某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意义】
公司的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未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重视。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长期不进行清算、注销的情形,实践中大量存在,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这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是公司清算义务人,负有清算义务并不知晓,亦未关注其中的重大隐患――如财务账册一旦灭失,造成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本案例,我们需要提醒投资者以下几个方面:1.除了司法解散、决议解散之外,经营中常见的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亦是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一旦因前述原因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前述清算赔偿责任是清算义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东出资时的有限责任已完全不同,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责任范围有可能远远大于出资额。因此,公司一旦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情形,建议投资者立即启动公司退出机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自己的“无心之过”而无限放大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