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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8-11-2 14:32:23 阅读次数:
1.问题的提出
S公司拟通过W股权交易中心融资1000万资金,W股权交易中心为S公司设计了的融资产品是“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W股权交易中心将S公司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收益权,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对外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投资者通过受让上述资产收益权的方式认购该理财产品,S公司三年后对该资产收益权进行溢价回购。W股权交易中心受投资者委托负责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并要求Z担保公司为S公司的回购义务对投资者出具保函。Z担保公司要求S公司提供的一栋估值600万的别墅做抵押反担保。
Z担保公司和S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料到,房管部门认为,这种抵押的主债权是“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不是常规的银行贷款,而W股权交易中心也并非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房管部门未曾办理过,不能受理这种抵押登记申请。
担保公司人员解释,S公司提供的是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是S公司和Z公司签署的《担保服务合同》,Z公司具有合法的担保资质,而且W股权交易中心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服务机构,其发行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回购产品,也并没有违反监管规定,这种业务本来就是常规的抵押业务,房管部门理应办理。
房管部门始终不认可这个“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回购”作为抵押主债权,也对股权交易中心这个机构性质表示顾虑,导致上述抵押登记仍未办理,导致项目陷入搁浅。由于该产品是整体发行,该项目未推进,导致整个产品发行搁浅。
2.问题的解决
Z担保机构和房管部门进行了多次交涉无果后,内部进行了深入研究。如何突破这个抵押登记的困局?鉴于房管部门接受普通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办理抵押反担保,法务人员提出,可以退为进的方式办理。房管部门既然认可银行作为主债权人,那就按照这个思路操作。
首先由Z担保公司通过银行发放一笔存单质押贷款给S公司,Z公司为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存单质押和保证担保,然后S公司和Z担保公司签署《最高额担保授信服务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这个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在最高额授信期间,S公司向银行、股权交易中心以借贷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回购的方式融资,Z担保公司在上述融资行为提供担保,S公司以该抵押物对Z担保公司的上述一系列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这样,Z担保公司和S公司拿着银行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授信服务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就可以让房管部门按照普通的融资担中抵押反担保的关系办理了。
这种方案是共赢的。这样房管部门可以接收,S公司可以尽快拿到资金,Z公司找到的银行因为没有实际风险,Z担保公司又收取了一笔收益,也没有增加风险。各方皆大欢喜。于是,按照法务设计的方案,各方均同意并迅速操作,房管部门也接受了这种方案。Z担保公司办妥房产抵押后,出具了保函,S公司拿到股权交易中心的资金后,如约将资金偿还了存单质押贷款。整个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3.问题的反思
实践中,担保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屡见不鲜。本文提到的主债权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是其中一种情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立法层面看,关于抵押登记,车辆、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分属不同的抵押登记部门,各个不同部门,甚至各个区域都有不同的要求,并无全国统一的细则,造成各地办理抵押登记五花八门的土办法。其次是历史原因,房管部门、土地部门长期认为银行的借贷关系才是正宗的主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借贷关系之外的主债权,不敢轻易认定。
再次,从执法层面,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物权法、担保法的理解千差万别,有时候会造成沟通困难。有的地方,至今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按照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抵押登记费,有的地方不接受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有的地方在主债权为普通融资的情况下不受理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有的地方不接受没有余值的第二顺位抵押,有的地方要强制评估才能抵押,有的地方根本不接受银行融资之外的主债权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情况,给担保公司造成巨大的困扰。
当然,这个抵押登记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肯定要举国之力,要从立法、执法等政府层面才能解决。在政府层面尚未解决之前,有部分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沟通协调,说服登记部门办理。但在无先例的情况下,大多数抵押登记工作人员不愿意自开先例,承担可能不利的责任。那么,担保公司该如何处理呢?本文这个例子,就是一个成功的运用法律规则的解决方案。所以,我们要开动脑经,穷尽现有规则,找到规则之间的联系,就有可能找到解决途径。
首先,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找到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比如,登记部门不认可该主债权,那就换一个登记部门可以接受的主债权,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在最高额合同中将多种主债权罗列,实现“曲线救国”“以退为进”。比如,登记部门不认可担保机构做为抵押权人,那就抵押在银行名下,银行和担保机构控制的第三方预签债权转让协议,这样完成抵押权的合法让渡。比如,登记部门不接受最高额抵押登记,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不同主债权办理多次顺位抵押,同样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要积极沟通。鉴于抵押登记是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机构的人员的心态是少犯错。那么,我们应该对其晓之以理,找到精准的法律规则,寻找其更高层级,或者其他地方已经办理的先例,然让其向上级领导汇报有法可依。这样,就可以减少其“第一个吃螃蟹”的风险。沟通过程,要不卑不亢,态度要好,要有理有据。
再次,如果上述途径仍不能成功,只能寻求法律救济。抵押登记是政府部门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部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不受理正当的抵押登记申请,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诉讼,都可以将该事件转到更高层级的部门解决,虽然效率低,但也是一种形成司法判例,推动法制建设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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