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账户管理知多少?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梁琰
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业务,开立账户都是第一步的,但是对于银行的账户管理,大家又究竟知多少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从最基本的几个问题科普下,本文中所提到的办法指的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案例1:A企业成立于2009年,成立之时便在A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和一个一般存款户,基本存款户主要用于工资代发,资金收付等。2013年A企业因与B银行产生信贷关系,在B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2017年A企业因增资需要进行验资,在C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这几个账户的性质用途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支取现金应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总结: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以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它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根据办法规定,主要有三类资金需要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粮、棉、油收购资金是指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棉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棉油的收购资金,属封闭运行的政策性资金。为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归位,根据规定,粮棉油收储企业的收购资金必须设立专户,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是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按照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严禁挪用。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必须严格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离,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划转的款项。其他证券交易资金,如清算备付金也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
三是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中,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是除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存入他行用于日常结算往来的款项,是委托他行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的资金。长期以来,该项资金一直在各银行“存放同业”科目下分设账户进行核算,从未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开立和使用存在制度盲区。《办法》将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对其开立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