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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大幅降低法定利率上限要慎行!

发表时间:2020-7-24 15:06:23  阅读次数:

来源 | 新浪财经意见领袖

作者 | 嵇少峰

此篇文章共4177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一出激起信贷业一片波澜。


社会普遍把高利率与高利贷划上等号,包括监管部门与专家学者在内,一听超过24%的年化利率就迅速举起道德与法律的旗帜予以痛击,有的人甚至听到百分之十以上的年化利率就诉之以“高利贷”的恶名。


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高利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的信贷市场甚至不同的信贷产品之间,并无一个固定的标准,什么叫高利率,我相信没有人能说出准确的标准。如果高利率是借、贷双方在完全公平、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达成的约定,而且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仍是通过合法手段予以催收,则这种商业行为完全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规律,可以充分实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增加借款人选择空间的作用。


当然,有一点不容忽视,即过高的利率必然会增加借贷双方交易失败的机率,从而激发社会矛盾,容易催生社会软、硬暴力行为的发生,过分放纵超高利率从概率上讲是有害社会的,因此从法律与监管层面对利率作一定的上限规制是符合文明社会需要的。


但是,什么样的利率算是高利率?这首先要从信贷机构(包括民间借贷)的成本利润来分析。信贷机构的成本,一般包括资金成本、效率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四个方面。资金的成本相对稳定,而风险成本、效率成本、管理成本在不同的信贷机构、不同的信贷对象、不同的信贷产品上差异巨大。


例如,一般的IPC小微信贷机构,单笔信用类贷款投放平均余额约为5-15万元之间,一个信贷员平均能开发与维护的贷款余额约在200万元左右,平均风险损失为3-10%之间,一个30人的信贷机构贷款总额约5000万元,去除房租、人员工资、管理成本等,如果年化利率水平低于24%,多数机构是无法生存的。


一般的银行公司类业务信贷员,发放大额贷款,一个信贷员平均能开发与维护的贷款余额约在2000万元-1亿元之间,平均风险损失为1%以下,一个支行公司业务部贷款总额如果在20亿元左右,则房租、人员工资、管理成本等占比极低,平均利率6%都已经挣得相当的利润。


对大中型企业发放大额贷款,信贷机构的人员数量要求少、人力成本较低、贷款投放效率高、风险成本小(这类企业大多财务透明、历史数据齐全、抵押率高、信息容易对称),因此这类贷款利率水平一般较低,远不可能触及年化24%的控制线,甚至不超过8%。对小微企业、小微商户的小额贷款,特别是单笔10万元以下的贷款,对信贷机构的人员数量要求多、人力成本高,机构发放的效率很低,风险成本大(财务不透明、历史数据不全、抗风险弱、纯信用)。而且,小额借款者对机构的效率要求较高,借款要快,信贷机构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识别风险,在金融不发达地区的银行投放利率一般都会达到年化12-18%,非银行类信贷机构一般都在24%-36%以上,因为低于这个收益,机构去掉运营成本与不良率,基本都无法盈利。


衡量利率的高低,也要视不同信贷产品、不同借贷环境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用年化利率来衡量;评价高利率信贷产品的负面影响大小,还要考量“利息绝对值”这一概念。对特别小额或特别应急等信贷需求来说,很多成本更容易产生极端变化的。对这类借款人而言,这是特殊情况下的便捷、应急之举,时间、效率被借款人视为整个信贷成本中的最有价值的地方,完全可以对冲短期高息的代价。在这种需求下,信贷机构的风险成本、投放效率成本都是极其之高的,如果不获取超高的瞬间收益,机构是不可以持续的,而这种瞬间收益如果折算成年化利率,显然是奇高无比,但又的确符合市场规律。因此,如果统一用年化利率来管控所有的信贷机构及所有的信贷产品,显然容易导致短期与超短期信贷产品供给不足,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这里都是讲的银行,《意见》稿讲的是民间借贷。但以此说明利率的高低定价原理还是很清晰的。


我们再讲讲《意见》稿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中国当下的信贷机构主流只有两种,一是银行,二是持牌小额贷款公司(对信托公司非标资产的监管新规基本排除了信托公司);除此之外就是无牌的民间借贷(包括熟人间借款、无牌职业放贷人)。


银行主要服务大中型企业与政府平台,小微信贷占比不高,因此牺牲一些利率甚至低于成本发放小微贷款以完成监管任务也再所不惜。尽管这样,多数银行服务于小微的信贷产品基本都要求强抵押物,风险小、资金成本低,因此不会触及法定利率的上线。因为高风险的银行不做,小微不做也可以活的很好。


持牌小贷公司。这个被污名化、异议最多的一个信贷群体,多数被社会公众混同于黑社会、高利贷、暴力催收的群体,因为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根本不知道还有一种小贷公司是要经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层层审批、使用自有股东资本金、注册资金起点多数为一亿元。公众也不大知道,阿里、京东、腾讯的多数信贷产品,也是他们旗下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而且国内多数知名企业都有自己的小贷公司。公众在生活中碰到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99%都是无牌照的、鱼龙混杂的放贷机构与放贷人。


持牌小贷公司,在国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迟迟未出的今天,在法律上其与贷款人的关系仍是被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对象多数是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产品也以应急性资金需求与短期资金需要为主,基本都是次级信用、弱信用人群为主。如果将持牌小贷公司同样纳入《意见》调整的民间借贷范围,则小贷公司因成本与收益不匹配,会主动放弃相当一部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也就是说,很多银行不服务的信贷人群,小贷公司也不能服务了。


银行、持牌小贷之外,剩下的就是民间放贷公司与民间放贷人。中国目前并不承认民间放贷人,对无牌职业放贷人基本上是打击的心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九民纪要》出台后,民间借贷乱象大幅度收敛,但与之而来的,是官方金融供给不足与底层金融市场的部分断裂。利率上限的下移,实际上是对信贷市场供方的切割,每下降一档,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失去了借到钱的可能,因为放贷人的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并没有多少变化,刚性利率的下降一旦导致亏损,放贷人当然会放弃。简单的比方,如果法定利率下降到年化5%,市场上是不是企业的融资成本就迅速下降、融资贵的问题就解决了呢?错,因为几乎所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机构都死亡了,除了国家救济。因此,大幅度下降民间借贷利率,最大的可能不是让民间借款成本降低、服务好了实体企业,而是大量的实体企业根本借不到钱了,因为出借人消失了。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消灭民间借贷,那最好直接一刀切掉,因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的结果基本上等于大规模消灭民间借贷,朋友间借贷并不是真正的信贷关系,只是人情往来,不太需要法律规范,而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显然是比持牌小贷公司的平均利率水平更高。事实上,《九民纪要》对民间借贷的约束,还是有相当负面影响的,中国金融供给本身就存在问题,银行外信贷主体无论是数量还是绝对值上都非常小,打击民间放贷非法行为与打击民间借贷应该有明确区分,这里不展开论述。


立法部门要理解,银行、小贷、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是逐步升高的,利率上限的下移,是从低向高来切割市场。在当下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没有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大幅度压低法定利率上限,实质上会迫使法定利率上限的的信贷市场直接消失。


中国的银行业在小微信贷上的局限性非常明显,近两年大幅度提升的所谓小微信贷余额中90%以上也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持牌小贷公司也严重受困。小微信贷市场特别是最需要救济的小微信用贷市场供给严重不足,法定利率的大幅度下移,将使小微信贷的可获得性受沉重打击,融资更难了,理想中的融资贵问题就能解决了吗?


过份约束利率水平,容易使社会弱势群体、风险偏高客户无法获得贷款。一刀切用年化利率进行限制,将容易让弱势群体成为普惠金融的受害者。我们应该看到,次级甚至次次级信贷人群是客观存在的,短期与超短期信贷需求也是合理的,我们不能因为想像中的道德与保护心态,就不顾市场规律与风险定价规则,一刀将高成本信贷市场消灭,这个市场恰恰是最需要金融服务的市场。不让机构用高利率来覆盖低效率与高风险,机构一定放弃对这一人群的服务,信贷供给一定会失衡。在经济与金融不发达地区的县、乡级地区,这种矛盾更加突出。


在我国银行业信贷组织供给落后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状态下,适度放开利率管制,引导小型、微型的金融组织满足民营经济、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意义更加重大,它可以部分实现矫正中国失衡的二元制金融体系的目标。中国的银行业为国有金融主导,这个体系满足国有、政府主导经济体的信贷需求是没有问题的,而服务民营经济就容易出现本能的体制不适与所有制歧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失衡的二元制金融体制在相当的程度上推高了民营经济与弱势群众的融资成本,如果再在利率上再加以过度约束,虽然是出于善意,但这种善意与供应短缺、无法获得信贷服务相比,谁轻谁重显而易见。


当下中国民间借贷造成社会矛盾的关键并非源自高利率。由于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使得信贷机构、信贷行为规制不足、弊端凸显。一方面是放贷主体无序进入、诱导借款、合同欺诈、超高额利息盘剥,一方面是暴力催收、侵犯消费者隐私等权益等行为层出不穷。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是应该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立法,扩大金融供给主体;二是强调对借贷者(消费者)权益特别是知情权、利率透明度、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三是严打信贷欺诈、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恶性行为。四是设定清晰的两大监管目标――机构有能力放贷和放给有能力还款的合格借款人。


利率不是矛盾的焦点,限制利率是双刃剑,一定要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