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展关于民法典的专项培训
2020年11月17日,公司诚邀我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胡红亮律师来给大家来一场关于民法典的专项培训。培训主要针对与大家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几点来阐述。
会后,全体员工积极总结心得,下面总结一下大家的心得体会。
一、创设居住权制度
考虑到公司发放的贷款主要是以房产作为抵押,新制度的变化对公司影响较大。为规避此项风险,我们在房产局办理抵押时,需要查询该房产是否已设置过居住权登记?如已设置该登记,则该类房产在后期处置时将会产生重大隐患。同时,在贷后管理时,也应及时关注房产登记的信息,及时掌握房产的动态。
二、婚内单方举债
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时,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贷款人的配偶知晓此事,如果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取得贷款,则另一方可免责。我司应要求客户出具配偶同意借款、抵押承诺等协议,避免借口单方借款而逃避债务,避免处理房产引起的相关纠纷。
①有要约、有承诺即合同成立。
不论是通过邮件,还是在微信平台上,在与客户交谈时,应避免直接应允对方可以放款的字眼。比如在交谈中明确写明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的,很可能作为对方举证的材料。培训中可备注“本次交谈不构成完整的交易,应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等类似语句。
三、关于合同的几点新规。
保证合同应明确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③关于租赁。
涉及租赁的抵押房产,需提供承租人承诺,承诺抵押权大于租赁权,同时需着重审查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四、自助免责
紧急情况下,比如来不及报案时我们小贷公司可以扣住债务人的财产等。
五、贷款利率上限的调整
新规要求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LPR的四倍,这个四倍不仅包括利息,而且还包括违约金、罚息等。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查看一下同期利率的变化情况,以防触碰红线。
这条规定对于小贷来说极为不利,不仅在成本未减少的情况下,遏制了利润上升的空间,还大大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后期一旦产生不良,诉讼方面不占优势。虽然不利因素存在,但规定既然出台,作为我们正规经营的小贷公司来说还是要一切按规矩办事,后期贷款方面要加大审查力度,在不得已利率下调的情况下,争取到优质客户,减少不良的产生,从而也减少了诉讼的影响。
六、抵押物允许转让问题
在抵押期间,通知债权人后即可办理抵押物转让。该规定不利于小贷公司,所以我们在抵押合同上要约定“抵押期间或未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允许转让”等这类的约定文字,同时在办理抵押时要求房产机关在登记簿上备注“该房屋已不允许转让”等这类字样,另外,一定要现场查看抵押物情况。这类问题首先在合同文本约定方面需要胡律师给我们做专业的调整和审查,杜绝后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其次在办理抵押时查询有没有转让情况及备注不允许转让,最后关于抵押物现场查看问题,目前我们公司做的比较好,所有抵押物均能做到上门调查,拍照留存。
八、注意防范脱保的可能性、注意约定债务人不得主张债权债务抵销
不得同意借款人转移债务导致保证人脱保。保证人提供债务线索我方应积极执行。任何情况下不得放弃物保,哪怕物保执行不了。
九、重视实际用款人的证据,相当于增加债务人
当然,还有好多法律知识需要我们注意和学习,以后闲暇之余要多研究学习相关法律,在以后工作中时刻保持对贷款风险的警觉性,把风险规避做在贷款之前,一起携手努力让小贷公司在不断完善中更好发展!
最后,感谢胡红亮律师!
十一、关于新的贷款方式,如让与担保、租赁权质押等,我公司暂不考虑相关业务,待以后涉及到时需及时与律师及相关人员、部门沟通。
会上,胡律师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和探讨,大家也能及时提出各自的疑问和看法,时间虽然短暂,但学到了很多实在的知识,对我们后期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都做了提醒和防范,大家都觉得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