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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达成和解协议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债权人如何救济?
发表时间:2021-3-5 10:03:31 阅读次数:
来源 | 保全与执行
胜诉后达成和解但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阅读提示:债权人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清偿、相关财产解封等事宜进行约定。此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债权人寄希望于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债务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此时,债权人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能否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文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然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2003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院判令沙商股份公司向工行荆州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952.8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鑫公司是否有权以沙市商场不履行《协议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华鑫公司继受的债权是否属于自然债权。最高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一、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维护其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无权以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仍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债权人可基于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其权利。
二、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约定之义务,该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执他字第4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执行前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同于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可见,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和准许,否则不产生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而执行前和解协议由于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不受司法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执行前和解协议在本质上是民事协议,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
《民事诉讼法》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并经征得各方同意,本院确定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1.华鑫公司所受让的债权是否系《协议书》项下债权,该债权是否为自然之债;2.沙市商场应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具体还款数额应如何确定。
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13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约定之义务,该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例一:王少杰、郑祖苏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监字第38号】
案例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沈阳(中国北方花城)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7号】
胜诉后达成和解但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阅读提示:债权人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清偿、相关财产解封等事宜进行约定。此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债权人寄希望于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债务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此时,债权人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能否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文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然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一、2003年12月25日,湖北省高院判令沙商股份公司向工行荆州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952.8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鑫公司是否有权以沙市商场不履行《协议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华鑫公司继受的债权是否属于自然债权。最高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实务要点总结
一、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维护其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无权以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仍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债权人可基于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其权利。
二、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约定之义务,该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执他字第4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执行前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同于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可见,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和准许,否则不产生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而执行前和解协议由于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不受司法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执行前和解协议在本质上是民事协议,具有可诉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复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并经征得各方同意,本院确定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1.华鑫公司所受让的债权是否系《协议书》项下债权,该债权是否为自然之债;2.沙市商场应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具体还款数额应如何确定。
案件来源
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13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约定之义务,该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例一:王少杰、郑祖苏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监字第38号】
案例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沈阳(中国北方花城)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