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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发表时间:2020-3-27 11:37:39  阅读次数:

转自:老孙聊风控

作者:孙自通

一、问题的由来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问题,受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及之后,金融机构的逾期和不良必然会有所增加。


对此,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上述通知中所说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借款人在到期前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展期作为授信风险化解的一种手段,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些梳理。今后几期我们将围绕着展期探讨一下关于展期的相关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借款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二、什么是展期?


贷款展期作为授信风险化解的一种手段,在金融机构应用非常广泛。


那什么是展期呢?根据《贷款通则》第1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据此,展期一般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以便可以继续使用借款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展期,应当在借款到期前向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


关于展期的性质,主流判决均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从法律上属于借款合同变更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也认为:“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本文后面所附案例除案例1外均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但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展期属于对原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例如本文后面所附案例1(但该案例是孤案,笔者至今尚未发现持此观点的其他判例)。


另按照《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借款合同展期,需不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相关法律规定


贷款展期属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如果相应借款有抵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此,按照该规定,贷款展期时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


2实践中的难题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很明确,贷款展期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注意:不是重新办理登记,办理的是变更登记)。但据笔者了解,全国范围内,目前只有少部分区域(比如大连)登记部门给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对于展期抵押变更登记,很多地区的登记部门是不给办理的。登记部门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四、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1

主流观点


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来看,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抵押权仅由法定事由消灭,贷款展期后,即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继续有效。


例外判决见案例1


2

相关判例


案例1: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


贵州高院认为:“遵义县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与双龙水泥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遵义县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原审未确认其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笔者备注: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属于“非主流”,除此案例外,笔者截至本文刊发之日尚未发现其他判例。


并且,笔者非常不认同贵州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双方意思自治权利的尊重。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与维持,而不是彻底推翻,试想如果每次的变更都认为是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将导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贷款展期属于借款期限的延长,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认定展期后原主合同消灭,附随的担保合同也消灭,既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展期这一制度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案例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王丽娟、王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165号。(备注:一般抵押,不是最高额抵押)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展期合同》中诺安公司的债务与原借款合同的债务是同一笔债务而非新的债务,仅是债权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作了变更,故吉文玮与王丽娟的抵押担保不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故原告交行连云港分行对吉文玮与王丽娟提供抵押的房产在登记机关的登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与被告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郭倩、被告郭世忠、被告袭著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46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宇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后,被告恒宇公司抵押的土地虽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展期合同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物权登记部门在他项权利证上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恒宇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应以其抵押的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中油天宝巴圣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7号


五、风险提示


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主流观点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继续有效。


第一,签订正式的贷款展期合同,在贷款展期合同中对展期的性质做出约定。例如约定:“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贷款展期一定要取得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如果有抵押担保,主动与登记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在部分地区已经能办理了)。


第四,如果有其他顺位抵押,取得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