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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能查询存款吗?——银行能不能拒绝!

发表时间:2020-7-17 14:55:07  阅读次数:

转载自 | 孙自通频道

作者 | 孙自通



昨天有一家商业银行向我咨询: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该银行查询储户的存款,银行是配合查询还是有权拒绝?


今天我们结合相关规定,聊一聊关于律师调查令的那些事。



1问题的由来


近年来,我国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湖北省、福建省等部分省市的地方法院相继出台了有关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和办法。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杭州中院出台《关于在执行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河南高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江苏高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等。


那什么是调查令呢?


综合目前已经实施民事调查令的地方法院的规定、通知或意见,一般认为,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对于律师而言,在出台了调查令制度的省市代理案件,法院调查令就像一把尚方宝剑,律师拿着这把尚方宝剑可以根据规定理直气壮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了。



关于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有些地方法院的规定里并未明确调查令的调查范围,但有的法院明确了。例如,杭州中院出台的《关于在执行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的调查令调查范围包括:


(一)执行查控后尚未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


(二)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


(三)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行踪信息;


(四)其它与案件事实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2律师持调查令能不查询存款?

律师拿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到银行来查询储户的存款情况,银行是配合还是不配合呢?


【《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先看下《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对于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尤其是个人客户,《商业银行法》对于查询个人存款比查询单位存款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力度更大。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个人名下有多少存款,是非常私密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应当给与特别保护。我相信很多读者因该还记得前段时间池子撕逼中信银行的事件,该事件最终以中信银行公开道歉告终。




对上述规定,简单做个解读:


第一,对于个人存款,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才可以查询,行政法规的级别都不够。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对于单位存款,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查询的,银行应当予以配合,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级别都不够。


综上,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才可以查询个人存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才可以查询单位存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银行有权拒绝查询。


【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第8条规定:“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那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能查询银行存款吗?


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调查令”这个制度,目前只有部分地方省市确立了“调查令”制度,相关规范一般为当地法院联合当地司法厅、公安厅等政府部门联合发布,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级别不够。


我个人认为,为存款人保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责,当律师拿着法院的调查令来银行要求查询存款时,银行完全有权利拒绝。试想,如果连客户的信息都保护不了,怎么让客户相信这家银行。


实践中,2019年8月份,江苏1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0条引发广泛关注。


该条规定,“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股票、债权、基金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信贷信用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这一规定出台后,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率先发出“抗议”,并专门给江苏省高院发了一份名为《江苏银行业对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律师调查令属于探索性的制度创新,目前无任何法律对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有明确规定。同时表示,应当谨慎控制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避免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公权私授”,尤其是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应当格外慎重,否则可能引发重大制度风险。


意见中明确指出,单位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对其设置了极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商业银行必须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才配合查询。否则,客户一旦投诉,银行将受到监管处罚,或者外国客户在中国的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律师持律师调查令查询,该外国客户一旦在外国对开立账户的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各大银行均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考虑到外国法院对个人隐私保护极为重视,受理法院极有可能直接适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判银行承担责任,从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验。


我估计江苏高院这心里一定很苦啊!



另有新闻报导,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中国银行御河苑支行调取相关证据时遭到拒绝。银行给出了书面的拒绝理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行省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认为,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实践中,曾经有律师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核发的《调查令》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调取案件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开卡开户签名等证据。这两家银行的省行以监管部门有规定“只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查询”为由不予配合。律师于是起诉两银行的监管部门广东省银监局,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律师的诉讼请求。具体案件经过及判决内容可在网上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887号判决书。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地方法院有规定,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也无权调查个人或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信息,作为银行,对于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遇到该问题时,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30条的规定,拒绝律师的查询请求。


需要提醒的是,银行如果拒绝律师的查询请求,有可能会面临被法院罚款的风险。2019年12月4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就曾经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但我还是认为,即便面临被罚款的风险,银行还是要据理力争,严格履行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一个连客户信息都保护不了的银行,很难获得客户的信任,刚才文中讲的四大行之一中国银行御河苑支行的做法就值得点赞!


【话题讨论】如果你是一家银行,当你遇到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来调查客户存款信息时,你是拒绝还是配合?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