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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业务真的没风险吗?

发表时间:2020-9-11 14:40:17  阅读次数: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梁琰

此篇文章共2528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1案例


某行借款人B公司于2016开立的1亿元定期存单,并以该笔存单办理1亿元低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日为2017年。2017年到期前一个月该笔存单被某地法院冻结,该笔业务到期时,存单无法解付偿还银承,导致该笔业务垫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低风险”业务并不意味着没风险,银行即使手握100%保证金或者存单,一旦涉及纠纷的情况,也将会变得很棘手。因此,本文接下来将介绍如何对低风险业务进行审核、贷后管理防范风险。


2概念


低风险授信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保证;

(2)担保能全额覆盖银行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等);

(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一般而言,低风险产品包括全额银行存单(含NRA、FTN等境外机构在银行境内账户开立的存单)质押授信、全额保证金授信、银行已核定同业授信额度并可占用的全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担保授信、可提供全额银行保证手续、有银行同业授信额度可占的银行保兑后的票据包买等银行规定的低风险授信产品。


3低风险业务审查重点


(一)加强客户资质审查


首先应审核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人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企业资产是否存在被第三方司法冻结的情况。尤其对申请开立大额票据的承兑申请人,应对其成立时间、实缴资本、营业收入等是否与业务金额相匹配进行严格审查,根据企业近年来经核实的财务数据、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业务金额。对申请办理以大宗商品贸易为背景的票据承兑业务,应审查与商品交割相关的仓单、提单等单据。


1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公司章程;(5)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将对公理财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担保的决议(原件);(6)公章和机关法人有权人的签字样本(原件);(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借款人提交质押的存单或其他质押物凭证;


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客户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交易合同,按规定及时收集贷后发票。对不能提供商品交易合同等商品交易资料、提供过期失效或虚假商品合同的承兑申请人,禁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承开出后2个月内须由企业提供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符合税法规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商品交易,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普通发票或其它有效书面材料。


按照规定,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发票日期应在合同签定后和票据贴现前,发票期限的跨度控制在半年以内并能有合理的解释。


(三)加强资金来源审查


根据规定:严禁贴现资金、贷款资金转作授信保证金或质押资金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严禁承兑保证金来源于票面收款人;严禁将借款人对公帐户资金转给第三方自然人,用储蓄存单质押办理授信业务的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佐证材料证明。


(四)加强对授信用途审核


审核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对于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进行授信: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贷款用途。


(五)加强贷后管理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不可放松对低风险客户的管理要求,一旦发现低风险业务客户出现不利于授信的预警情况,应及时进行预警,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固风险缓释措施。贷后检查工作要点如下:


一、授信操作有无预警
质物、保证金是否存在法律及政策风险? 是□ 否□
如有,请具体说明:
二、授信使用情况
借款人是否按申请用途正常使用? 是□ 否□
如果否,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
三、履约情况
借款人在是否出现逾期(垫款)及拖欠利息情况? 是□ 否□
具体说明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


(1)日常监控


授信后管理应严格按照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及要求办理。


1、定期查询借款人外部信息。2、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如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足以偿付当期应收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通过及时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同时贷款转入逾期管理。


(2)债权保护


1、如借款人(出质人)发生贷款合同或质押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银行可视情况,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纠正违约行为;要求追加或变更质押物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权利,以质权人认为适宜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押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2、借款人未按期偿还任何一笔贷款本息的,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以清偿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