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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与保证期间不是一回事儿!

发表时间:2021-5-24 14:18:45  阅读次数:

来源 | 彰平说合同

作者 | 彰平


《民法典》对于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没有过多表述,需要参照《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规定理解适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与保证期间不是一个概念,切莫混淆。



1最高额保证债权确定该期间与保证期间不同


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期间,又叫决算期。


比如,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债权人处发生的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债权确定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明确的,参照《民法典》第423条第2项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债权人或者保证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一个期间。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该期间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即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


债权确定期间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一样,都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最高额保证担保中,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可能会发生数笔贷款,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要与债务人、保证人进行决算,即债务人到底拖欠多少债务,保证人需要承担多少保证责任。债权确定期间内每一笔发生的贷款都会有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根据约定的保证期间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423条第2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实务提示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与保证期间不是一回事儿,债权确定期间内每一笔发生的贷款都有会有保证期间。


当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当事人需决算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再根据约定的保证期间及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债权人切莫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否则,保证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