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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适用“拒执罪”清收金融债权?

发表时间:2021-10-15 14:28:15  阅读次数:

来源 | 彰平 合同说

作者 | 彰平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该罪名做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当民事执行演变为刑罚制裁时,没有哪个老赖不畏惧,所以“拒执罪”是震慑老赖的最为有效手段,也是最为严厉的制度。


金融债权执行中,银行没有充分利用“拒执罪”这一有效措施,导致金融债权的清收效果大打折扣。


1

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实践中适用“拒执罪”时,当事人或法官不知如何理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读认为,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解读中的情形(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在实践中适用,最高院于2018年6月发布了依法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昌缘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缘合作社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双塘村的270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关设施。施某某擅自决定将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设施予以处置,部分出租给他人种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种植,所得租金及种植收益拒绝上缴法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施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三: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彬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四: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两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湘越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湘潭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湘潭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


案例五: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六: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被告人藏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尽管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


案例九: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3

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从最高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笔者总结了“拒执罪”中被执行人常见的表现形式、单位拒执罪中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公诉自诉并行原则以及定罪量刑原则。


(一)拒执罪中被执行人常见表现形式


  1. 以夫妻协议离婚的方法,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夫妻另一方名下;
  2. 被执行人私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如将被查封的房屋出售、出租,但未向法院缴纳收益;
  3.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未如实申报财产;
  4. 经过司法拘留后,仍有财产拒不履行义务;
  5.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转移存款的;
  6. 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法院可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7. 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
  8.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9. 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二)单位拒执罪中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触犯拒执罪,属于单位犯罪,作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同单位一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案例二、案例十。
(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案例四、案例八。
(四)定罪量刑原则

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般量刑从轻,判决缓刑。如案例一、八、九。
被刑事立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又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一般判决实刑。如案例二、三、五、六。
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执行义务,又被判拒执罪的,一般量刑从重,均为实刑。如案例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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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提示


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建议银行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定要及时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一旦被执行人擅自处置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即有可能构成拒执罪或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银行在执行中应当有意识搜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线索,对于取证困难的线索,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
3.银行应协调好与法院、公安的关系。当发现有“拒执罪”的线索时,争取执行法院的支持,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出移送函;银行也可以直接将“拒执罪”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银行可自诉到执行法院。
4.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被执行构成“拒执罪”后,银行以“偿还债务”为核心目的,劝说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偿还债务,用以减轻被告人刑罚。